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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法官檢察官退場機制 立院建議比照公務員懲戒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8110106-1.aspx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1日電)立法院報告建議,參採公務員懲戒新制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3種處分,增訂相關規範,以防杜法官、檢察官一有違失就先行退休,規避懲戒責任。

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俊佑不滿女兒疑遭霸凌,率警前往幼兒園「辦私案」遭起訴,一度傳出法務部檢審會要將林調往澎湖地檢署任職,淘汰不適任檢察官聲浪四起,因此,法務部最後停止林俊佑職務,並移送監察院進行彈劾程序。

立法院預算中心8月出爐的「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報告指出,司法改革在體現人民對於司法體系的信賴,不論法官、檢察官獨有的退養金制度或淘汰不適任者的退場機制,攸關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最終目的都在保障人民接受審判的權利。

報告指出,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7月1日實施,以任職35年為例,依據試算結果,年金改革後,法官、檢察官退休所得調降效應遞延至民國113年,且最終每月退休所得仍可逾新台幣16萬元。

報告表示,與相同退休條件的最高常任文官比較,年金改革前法官、檢察官月退休所得約為最高常任文官的1.73倍,改革後,兩者差距擴增,113年後更將高達2.40倍,未盡合理公平。

其他包括現行退養制度引發資深法官、檢察官提早離退,恐衍生人力斷層問題;職務法庭設置後,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量能下降,且結案效率偏低;現行法官所定懲戒處分容有規範密度不足之虞且職務法庭組織架構及運作迭生爭議。

為適度回應社會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報告提出四項建議,首先,基於政府一體及衡平合理性,法官、檢察官的退休給付上限容有進一步檢討調整的空間,建議宜與相同退休條件的公務員間,維持同比例的退休所得差距,兩者差距宜維持1.73倍。

第二,報告指出,針對退養金制度引發反淘汰及人才斷層問題,亟待妥謀改善對策,並建議參採85年之前例,調降部分退休年齡層的退養金給與標準。

報告指出,民國85年間基於司法官培養不易及避免人才斷層,大幅調降部分年齡層的退養金標準,其中,「未滿60歲」及「70歲以上」退休者,從20%減少為5%;60歲以上未滿65歲退休者,更由80%大幅調降至10%。

第三,現階段在職務法庭制度還沒調整前,宜針對其辦案績效,建立管考機制,並研謀提升審理效能。

第四,司法院應盡速改革退場機制,研修現行法官法關於懲戒處分的規範,發揮淘汰不適任者的實效,同時審慎檢討職務法庭制度的功能與組織架構,以提升公信力。

報告指出,公務員懲戒法除原6種處分外,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法增列「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3種懲戒處分,但法官、檢察官的懲戒種類與效果,較公務員懲戒新制弱、寬厚。

報告指出,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都由司法院主政,卻沒有在檢討公務員懲戒處分時,同時檢討法官法的規定,似有獨厚特定身分別之虞。

報告建議,為防杜法官、檢察官一發現涉有違失行為就採先行退休,規避懲戒責任,宜參採公務員懲戒新制,增訂相關規範。(編輯:楊玫寧)10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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